安徽省药师协会章程
安徽省药师协会章程





2022年6月24日
安徽省药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安徽省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安徽省药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A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皖药师(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普法、教育、自律、维权、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提高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普法、教育、自律、维权、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师以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工作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进行药学继续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依法治药的社会氛围。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积极开展药学科普工作,提高人民科学用药水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三、开展药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同国内外的(执业)药师协会及药师的友好交往。
四、开展药学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药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五、调查、统计药师及药学业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药学相关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六、制定我省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药师行为自律管理工作。
七、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师,举荐人才。
九、建立药师网站,编辑会刊和药学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兴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工作。
十二、接受并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药师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是在皖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从事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述。
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受理监事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建议,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少量理事,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少量常务理事,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市药师协会办事处。办事处职责:
(一)沟通、协调本地药师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落实协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师执业行为管理,组织开展社会药学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各市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药师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设立药师协会联络员,以加强协会与广大会员的联系,促进本协会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解聘或免职: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因故辞职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
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职或罢免的;
四、欠缴会费满两年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安徽省药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